|
|
|
|
|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 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 申请国家、省部、地市级的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相关表格,经各院、系、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学校拨出专项经费作为项目配套,获得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科研经费的使用按《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1.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2.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成果质量较差,造成不好影响者。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和浪费,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上报: 1.已申报过但未获批准的项目; 2.未经查新的重点项目; 3.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与未结项目同级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专业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部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确知科研项目完不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部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论文、形成成果时均应署名“××项目资助”字样,学校经费资助项目在形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必须有1-2篇与项目内容相关的公开发表论文方可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执行情况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报告》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成果图片、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若项目确已完成,应在一年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在线报名 |
|
电子信箱: zgzytsyl@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