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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我院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我院的宝贵财富。为使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即科研成果权属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系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成果管理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和归档,奖励申报,科技保密,惩处等。
第二章 鉴定、评审
第五条 科研项目必须结题,必须履行鉴定、评审程序后,才能视为科研成果。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详见《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暂行实施细则》。
第三章 登记和归档
第七条 科研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以便统计科研工作量、成果归档和进行奖励申报。
第十条 科研处每年对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结项后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的归档手续,具体要求按技术档案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登记归档后的成果才可以申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三条 院外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科技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省级星火科技奖等。我院设“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
第十四条 申报院外科技奖励的成果,必须是经技术鉴定后,至少进行了一年以上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相应要求的科研成果登记编号,有技术档案部门证明,技术资料已经归档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奖励应准备如下材料:
一、科技奖励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各级定型委员会批准定型的文件及定型工作会议纪要;
三、有关单位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
四、科学技术总结报告。
全部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符合规定及档案部门未盖归档材料专用章的一律不办理上报。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书由课题负责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填写内容不得用宣传性语言和虚假的推算估算以及无科学根据的评述。
第十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系指对该成果起主导作用,并在关键技术、技术诀窍、总体构思以及体现技术水平方面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必须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列出其创造性贡献的要点。
第十八条 跨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是我院教职工的,由我院办理奖励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费用由申报奖励的课题组支付。
第二十二条 院科研成果奖
一、凡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职务科技成果,均可申请院科研成果奖。院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评审,择优奖励,以资鼓励。
二、院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非特殊情况隔年不补。未完成的项目和有争议未解决的项目,均不予评奖。
三、申请院科研成果奖,需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书》,经部门推荐,科研处初审合格后,交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
四、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五、奖励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五个等级。前四个等级奖由学院发给奖金的同时授予奖励证书。评分参考标准:
新颖性——国内首创、填补国内空白,国际上未见报导等,评30分;
先进性——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评30分;
实用性——经济效益明显(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推动科技进步,评40分;有一定的应用效果,评30分。
综合评分95分以上为特等;90分以上为一等;80-90分为二等;70-80分为三等;60-70分为优秀。
六、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由院长批准后授奖,科研成果奖奖励证书属项目集体。
七、被评为院科研成果特等奖的项目,科研处负责正规院外报奖工作,鼓励其它奖项的项目参加正规院外评奖。
第二十五条 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业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科技保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七条 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科研成果;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其行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以处分,造成学院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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